1.今年所有高考考场将继续启用网上视频监控巡查系统,考试全过程将在国家、省、市、县及考点五级监控之下进行并全程录像,考试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对全部考场录像资料进行回放倒查,对回放中认定违规的考生,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往年视频回放中,都发现个别违规考生,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受到严肃处理。请考生引以为戒,规范自身行为。
2.为净化考试环境,各考点今年将继续配备隐型耳机探测器、身份证阅读器和指纹识别仪,各考场配备手机信号屏蔽器、金属探测器和无声挂钟。所有考生入场前将进行违禁物品检查,考生不得将手表、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照相、摄像、扫描和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请考生尽量不要携带金属物品及穿戴含有金属饰品的衣物,以免影响您的正常入场。请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主动配合入场检查。
3.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普通高考的外语科目将进行听力考试,6月8日下午14:45以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其他科目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听力考试期间,请保持安静,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一般不得离场。请考生特别注意考试开始和结束的信号,以免违纪。
4.6月6日下午16时至17时,考生可持《准考证》到达考点熟悉考试环境,但不得进入考场。
5.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加大了对违纪舞弊事件的处罚力度。其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包括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将按作弊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6.考生录取后,请及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原报名点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包括中学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和《河北省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自带入学交高校。
请全体考生再次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并按要求参加考试,坚守诚信,沉着应考。
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保定市教育考试院
2015年5月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有听力考试的外语科14:45以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一般不得离场。
七、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卷规定区域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典型案例
违纪行为勿忽视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学生小林在数学科目开考前,看到一道题自己复习时做过,便高兴地拿起笔就在试卷上开始答题,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在高考考场上,根据《考场规则》,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否则,就视为违纪,将受到该考试科目成绩为零的处罚。令人惋惜的是,有许多同学犯下如此错误并非有意为之,而是一时大意造成的。但无论是否主观意愿,只要违背规定,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除此之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等行为也在违纪之列。
携带手表为违纪
案例回放:平时考试中,小刘习惯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以便于把握考试时间。2013年高考前老师多次在班会上告诫同学们,不能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和计时用表进入考场,但他却认为手表不是电子表是机械表,应该没问题。6月7日上午,语文科目考试进考场时,小刘将手表偷偷带进了考场。在考试期间,他拿出表看了一下时间,正巧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根据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表)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就算违纪。现在高科技作弊手段越来越高明,也越来越隐蔽,不法分子将手表制成传递信息的接收器,考生带进考场进行作弊。为了防范考生利用手表式的作弊工具作弊,我省各考场均配备挂钟供考生掌握考试时间作参考。《考场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为作弊
案例回放:随着英语考试终点铃声响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笔,然而一考生的英语答题卡还是一片空白。这时,该考生迅速移步到邻桌,去拿邻桌考生的答题卡。邻桌考生虽然开始使劲按住答题卡不放,但担心撕坏答题卡,只好放手让该考生拿去抄袭。考生这一行为恰被监考老师发现,按规定以作弊处理。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被认定为作弊。
纵深解读:有的考生心存侥幸,为了种种目的铤而走险,置考风考纪于不顾,想在考场上“灵活发挥”,有的甚至强制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这种想以胁迫的手段达到不劳而获的恶举,当然要严处。
携带手机为作弊
案例回放:刘某是个“手机控”,经常是机不离手。高考前老师就曾告诫过他不能把手机带入考场,但他却不以为然。在进考场时,刘某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未交出自己的手机。但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突然响铃……当监考老师说他的行为已经属于作弊时,刘某还一脸茫然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根据规定,这种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一旦带进考场就算作弊,更别说手机还在考场响起。时下,拥有手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由于手机具有通信功能,是许多作弊分子首选的工具,被禁止带进考场,也是防弊之招。如果考生置若罔闻,最后吃亏的将是自己。
考生团伙作弊等最高可停考三年
案例回放:一监考老师在英语考试快要结束时,发现一考生一边用左手捂着左耳,一边用右手答题。老师先前觉得奇怪,随后越看越可疑,于是就让考生把左手放下来。当考生的左手放下来时,立刻就露出了马脚---耳朵里戴着耳麦。该生随即被终止考试,以作弊处理。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纵深解读:此案例从表面看,是个人作弊,但实际上是团伙作弊的不同环节罢了。个人作弊的后面往往有一个集体或一个组织在为其服务。两者联系的手段就是比较先进的电子设备。这种作弊性质恶劣,严重威胁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33号令”对“组织团伙作弊的”等四项作弊进行重处。考生不仅要取消全部考试成绩,而且还可能面临停考1至3年的重罚。
违纪、作弊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提供给高校供录取参考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录取现场,一份考生档案投到某所大学,该考生高考成绩高出学校调档线20多分,也达到了所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体检等方面也合格,结果被退档。退档理由是“该考生不符合我校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条件”。究竟考生在哪里出了问题?原来考生的档案中“其他信息”一栏有这样的记录:该生高考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根据“33号令”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纵深解读:考生诚信档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考生诚信档案及时提供给高校参考。一旦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这一“污点”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有可能影响到高校的录取。上述案例就是很好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