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教育考试院
行政权力运行监控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保定市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廉政风险自查报告制度。根据廉政风险确定的等级,各处(室)定期组织廉政风险自查活动。依据规定一级廉政风险的处室(办公室、高考处)每半年组织一次廉政风险自查,其它二级廉政风险的处室(中考处、自考处、成考处、会考处、纪检监察室)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活动由纪检监察室制订方案,各处室具体实施。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二、廉政风险检查和形势分析制度。纪检监察室每半年对一级廉政风险工作、每年对二、三级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存在的廉政风险通报相关处室;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处(室)长、主任以上人员参加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形势分析会,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廉政形式,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廉政风险提示,制定整改措施。
三、廉政风险预警制度。在院组织考试等重大活动时,纪检监察室要适时参加有关会议,就党风建设情况、廉政风险情况进行预警、提出要求。按照各处室廉政风险等级目录确定的风险等级,适时对权力行使部门和行使人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风险点、风险危害,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坚持制度,逐步建立起事前有预警、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考评的廉政风险预警机制。
四、民主评议制度。由纪检监察室每半年对各处(室、站)的权力运行廉政风险情况进行一次民主测评,针对民主测评结果,开展风险提示,对存在廉政风险的严重问题,实施重点廉政监控。
五、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集体审批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招生考试工作、重大开支、人事调整等重要权力行使,要由院党组在征求全院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对研究确定的事项,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民主决策制度。对于招生考试工作中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坚持民主决策,实行“会审会”和“处务会议纪要”制度。在制订涉及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决策前社会公示,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防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发生。
七、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廉政问题,无论轻重和影响大小,都要从重从严处理,特别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问题,要严格落实“一次查实下岗制”,除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举报监督制度。畅通举报监督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开通阳光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行“阳光审批”、“阳光收费”、“阳光服务”、“阳光维权”,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