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考生认真阅读,以免影响考试)
1.请考生认真阅读涉考违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佩戴口罩的考生,在接受身份验证时须摘下口罩。本次考试采用“2+1”安检模式(即所有考生入场前均须接受两次人工安检和一次智能安检门安检),如有异常情况,将进行复检复查。请广大考生合理规划出行安排,建议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留足入场检查时间。考生到达考点后不得在考点周围逗留、聚集,应尽快有序进入考点。为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请考生不要携带钥匙、磁卡、充电宝等含有金属材质的物品,尽量不要穿戴含金属的衣服、鞋帽等,不佩戴金属手镯、项链等饰品。因装有心脏起搏器等不宜进行金属探测器、智能安检门等设备检查的考生,应在检查前声明,并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如不提前声明,后果自负。
4.除必需的文具,如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无线耳机和照相、扫描等设备)、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手表等计时设备、文具盒、眼镜盒、管制器具、背包等物品进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
请注意:考生须按照考点要求在指定位置存放手机等通讯设备、背包等非考试用品以及其他规定以外物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随身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试全部成绩。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袋需考生本人拆启和密封,请考生提前准备好小刀和胶棒。
统考科目化学(农)(科目代码315)自2025年研考起,不再需要使用计算器。所有统考科目考试中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5.每科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开考前4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入场后,对号入座。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考生要认真核对考场号、座位号是否正确。《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请注意:第四科考试科目代码为910-919的考生(科目代码在《准考证》科目名称后标注),在参加第四科考试时一般需要更换考场、座位,但考点不变,请以《准考证》上注明的考场、座位号为准,防止因走错考场、坐错位置而耽误考试。其他考生所有考试科目均在同一考场、同一座位。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中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当次科目考试结束后才准交卷出场。
7.考生领到统考科目答题卡、试题册和“考生信息条形码”后,应首先在试题册首页和每张答题卡(正反面)指定位置正确地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等栏目,并将“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在每张答题卡“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位置”区域。
考生领到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后,应在监考员下发的自命题科目答题纸上正确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如招生单位提供条形码,请将条形码粘贴在自命题答题纸左上角条形码框内,并注意条形码顺序。
凡因漏填(涂)、错填(涂)、漏贴条形码或字迹不清而影响评卷结果的答卷,责任由考生自负。
8.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规处理。
9.考生应试时填涂信息点部分使用2B铅笔,其他部分使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不得使用涂改液。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10.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11.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否则按违规处理。全国统考科目答卷由监考员监考人员整理回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由考生本人将试题册、答题纸装入原试题袋内,然后考生用本人签名的密封签密封试题袋后交由监考人员回收。经监考员同意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出场后,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尽快离开考点,不得在考点周围逗留、聚集。
13.全国统考科目答案应书写在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答题卡上,并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内作答,未在指定位置或超出边框限定区域的答案无效。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答案应书写在考点提供的自命题答题纸上。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考生不得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以下25科为全国统考科目:思想政治理论(101)、管理类综合能力(199)、英语(一)(201)、俄语(202)、日语(203)、英语(二)(204)、数学(一)(301)、数学(二)(302)、数学(三)(303)、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306)、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307)、教育学专业基础(311)、心理学专业基础(312)、历史学专业基础(313)、数学(农)(314)、化学(农)(315)、教育综合(333)、经济类综合能力(396)、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397)、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39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408)、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14)、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15)、法律硕士综合(法学)(497)、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498)。其他名称及代码的考试科目为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
14.我省所有考场均为视频监控考场,考生违规行为可通过考场视频录像回放进行认定,请考生诚信应考。
15.我省考场统一配备挂钟,作为考生掌握考试时间的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的统一信号为准。
16.请考生随时密切关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www.hebeea.edu.cn)、官方微信公众号(hbsksy)及各市教育考试机构、各报考点发布的信息,及时查看报考点通过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送的站内提醒消息,特别是在考试前两天应多次登录查看,并按有关要求参加考试。
特别提示:①考试期间,各考点均使用智能安检门、人脸识别系统、无线电信号监测设备、5G信号屏蔽器、金属探测器等防作弊设备,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并配合检查。②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计时用表和智能手环等进入考试封闭区域。③考生进入考场后中途不得离开考场,本单元考试结束后才准交卷出场。④请考生提前准备好小刀和胶棒。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类型及处理办法
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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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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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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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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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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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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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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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组织团伙作弊的;□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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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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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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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作弊内容
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及考试作弊内容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行为;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行为;抄袭他人答案的行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以及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及考试作弊内容
在考试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